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2.10.23 |
發文字號: |
輔肆字第102007652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財產管理,特
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及各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財產之管理,除依照國
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九、財產卡財產價值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價:
(一)不動產:
1、 土地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當期申報地價列帳;未登記地
比照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
產價。但土地係以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者,應依其取得價
格。
2、 土地改良物,應登記建築費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費或原價無法
查明者,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等有關人員估定之。
3、 房屋建築及設備,應登記建築費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費或原價
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
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等有關人員估定之。
(二)動產: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等,應登記其取
得之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等
有關人員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計價;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
額;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以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
會計部門等有關人員估定之。
十九、各機構不適用之動產,因無需使用或用途廢止仍屬堪用者,其處
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構財產盤點與檢查後,屬不適用之動產,應造報清冊二份陳
報本會(格式-如附件),由本會函知各機構依據實際需要申請調
撥,但各機構亟待處理之不適用財產,得隨時陳報本會處理。
(二)不適用之動產,其處理方式如下:
1、 調撥:移撥本會各機構或撥交其他中央機關使用者。
2、 價讓:屬基金購置者,移撥公務預算機構使用或不同基金間之移
撥,應依帳面價值以有償方式價讓。
3、 贈與: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贈與者。
4、 報廢:以上處理方式均不適用者,循報廢作業程序辦理。
各機構處理不適用之動產,應先編造清冊(格式如附件)二份,
陳報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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