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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1.19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00002908號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訪視服務作業要點 |
內容: |
八、榮服處辦理訪視工作原則如下:
(一)各級長官應每月檢討訪視情形。
(二)榮服處得視轄區特性及服務人力運用,指派專人按週、月、雙月簽
奉權責長官核可後,彈性訂定訪視目標及行程,並按表定時程訪視
,如有更改必要,應由權責長官核可。
(三)訪視服務應以親自訪問為主,以愛心、耐心深入瞭解訪視對象之生
活、心理狀況,並輔以通訊聯繫、寄發生日賀卡、服務手冊或摺頁
等方式。
(四)配合獎助學金核發、就業媒合、就養查驗、分區懇(座)談會、娶
大陸配偶生活輔導座談會等相關集會活動,對參加人員進行訪問,
並列入訪視成效。
(五)應於榮民(眷)常聚集地,由榮服處設置訪視服務據點(台);其
地點之選擇應依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辦理。
(六)應於服務據點、醫院服務台辦理收件、諮詢、住院訪問,或執行三
節慰問金、急難救助金、獎助學金核發作業,進行訪視服務。
(七)應於訪視對象住院或家庭發生變故期間提高訪視密度及層級,適時
給予慰助。
(八)主動參與縣(市)政府勞政、社政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辦之老人
福利會議、志工聯繫會報或老人、社會福利、社工服務、社會救助
、職業訓練、就業媒合等議題會議,建立制度化之協調機制,並商
請相關社會資源,協助定期探視特需、較需照顧之獨居榮民、遺眷
及弱勢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九)與轄區之衛政、社政、警政、村(里、鄰)長、消防人員、戶政人
員、郵政人員、水電公司查錶員等,建立連繫,協助訪視與增加通
報管道,爭取服務照顧時效。
(十)與特需、較需照顧之獨居榮民、遺眷及弱勢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生
活周圍之雜貨小店、鄰居、宗教、慈善、志工及社福團體等建立良
好互動,並完成託付作業,協助服務照顧。
(十一)辦理與服務照顧相關座談會議時,得邀請政府社政單位派員出席
,連結社福資源。
(十二)與轄區內其他會屬機構訂立榮民、遺眷及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訪視
服務之支援協定。
(十三)配合訪視、集會活動,發送或播放榮家宣傳資料,或邀請符合安
養對象,至各榮家參觀、試住,勸導入住榮家。
(十四)應將社福資源整合、人力運用及服務照顧情形,製作服務照顧資
源整合資訊。
(十五)訪視對象之需求,應適時提供本會或社會各項資源。相關作為應
詳實登載訪視系統,落實追蹤及後續服務。
(十六)掌握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需求,落實個管服務
,退伍後全程通訊聯繫,輔以訪視服務追蹤。
(十七)榮民就養給付方式改列保管者,應積極協尋,並訪視本人以確認
實際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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