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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1.15 |
發布字號: |
輔醫字第1090098009號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
內容: |
四、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三以下解繳本會統籌款專戶,並由本會自行統籌
運用;其實際提撥比例,由本會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統籌款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及營運艱困之分院醫師之獎勵金
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經本會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統籌款之支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年度終了如有賸餘,撥還各解
繳分院併年度決算辦理。
五、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三以下作為各分院管理發展費用;其實際提撥比
例,由本會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爭議費用。
(二)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三)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四)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各分院成立管理會管理及審核,並報經
本會核定後,依會計程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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