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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1.15 |
發布字號: |
輔服字第1100002428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亡故榮民骨灰發還大陸地區家屬作業規定 |
內容: |
五、遺產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時,通知申請人簽立骨灰(遺骸)領據及切結
書(格式如附件)領取。
六、骨灰葬厝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各縣、市軍人忠靈祠及公、
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者,由遺產管理機構協助申請人領取。
七、遺產管理機構應協助提供亡故榮民死亡證明文件、火葬許可證、公、
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開具之存放證明、除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或
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資料(以上任擇一件),由申請人洽
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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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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