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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楷模選拔與表揚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09.07.22 |
發布字號: |
輔政字第1090053879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楷模選拔與表揚實施要點 |
內容: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核)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
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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