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6.22
發布字號: 輔醫字第109003875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原則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所屬醫療機構臨
    床醫療與基礎醫學研究發展,提升實證醫學照護水準,以公平效益原
  則妥善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得以人力、技術、
  設備(施)、專利權、著作權與其他有形及無形等資產為對價辦理。

  核心醫療業務不得委外辦理。研發階段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惟研發所
  必須之成本收費不在此限。

  產官學合作辦理事項為醫療技術研究發展、醫藥研發、醫療資訊、統
  計分析、技術移轉、檢驗測試、顧問諮詢、診斷試驗及其他醫療相關
  創新項目。


三、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各部(科、中心)申請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時,
  應辦理合作機構之背景及信譽等之先期評估,並就研究發展之目的、
  技術、財務、法律、院方權益等面向,研提成本效益、預期效益等先
  期評估及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具體規劃。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人
  體研究、動物實驗、基因重組等研究,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應載明收入與支出。收入應包括技術顧問費
  (含管理費)、主持人費用及其他研究人員費用、研發成果收入、研
  究計畫衍生收入等。支出應包括人事費、業務費、管理費及研究設備
  等。合作計畫相關收支,均應納入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屬醫院收支部
  分,以業務外收支入帳;屬合作計畫院外機構出資部分,以代收代付
  方式辦理。

四、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設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管理會(以下簡稱產官學
  管理會,委員應納編醫學研究專業人員,且外聘委員至少三分之一
  ,業務承辦單位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並提交產官學管理會審
  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一)產官學合作之先期評估與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二)
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之申請、變更及執行成效。
(三)
參與產官學合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四)
涉及敏感科技研究計畫、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其研究指標及管
   制機制。
(五)
其他與產官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
(六)
建立研發成果之管理、技術移轉、內部控制及稽核等制度,確實執
   行管理及稽核。


五、各所屬醫療機構應律定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各階段之分級分層審
  查機制及核定權責,並應會辦主計、人事、政風、法務等相關單位,
  完成行政程序。


六、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進行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授權時,得依政府採購法
  委託第三方媒合技術移轉。


七、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與研發成果運用及技
  術移轉時,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善盡合作責任,對於授權之技術或事項,不得
   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並於契約中定明。
(二)
產官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三)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及資源。
(四)
合作機構要求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
   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應負擔之賠償範
   圍。
(五)
產官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應依雙方出資及貢獻比例,以契約規範之,
   並得先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以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或收取相對合理報酬後,授權一方主導授權使用。

(六)合作機構須使用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
   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七)
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辦理產官學合作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
   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八)
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九)
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契約變更、轉讓、終止、解除及罰則。
(十一)監督、查核或驗收方式。
(十二)
其他與履約有關之事項。


八、產官學合作研究發展計畫主持人每年以接辦三案為限(含未結案件)
  ,並得依計畫規模編列研究主持費。

  因有可歸責於主持人之因素,致計畫無法執行或成效不彰,應視情節
  輕重酌予追回全部或部分支領經費。


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將研發成果之收支入帳,每年編製收支報表,循
  預算及會計程序辦理,並建立研發成果之管理、技術移轉、內部查核
  等機制,確實執行管理、評估及查核,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提具前一
  年度管理及查核報告,送本會備查。


十、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依本原則辦理,本會必要時得組成查核小組實地
  瞭解辦理情形,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者,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
  責任。


十一、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依本原則訂定作業要點,其內容應包括合作計
  畫申請流程、合作研究實體審查、合作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管理、運用及合作成果與智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分配等
  ,並陳報本會備查。

  前項研發成果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運用及合作成果與智
  慧財產權運用所得利益之歸屬、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
  定外,應至少包括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履約保證金、授權年限、授
  權方式、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文件
  保管、會計處理及股權處分管理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