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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6.16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090040683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
容:
十三、申訴案件經決定後,當事人對該決定有異議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
   復或再申訴: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案件:
  1.當事人對於申訴評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申訴評議書次日起二十日
   內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
申復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評議書影本,向本小組為之。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當事人如對調查結果不服,應
   於申訴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