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09.06.16 |
發布字號: |
輔人字第1090040683號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要點 |
內容: |
十三、申訴案件經決定後,當事人對該決定有異議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
復或再申訴: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案件:
1.當事人對於申訴評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申訴評議書次日起二十日
內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申復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評議書影本,向本小組為之。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當事人如對調查結果不服,應
於申訴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提起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