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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榮民榮眷民刑訴訟實施要點」,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法律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3.27
發布字號: 輔服字第1090022049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法律服務實施要點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退除役官兵及其
  眷屬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指依法退伍除役領有榮譽國民證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及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二)眷屬:指前款人員之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及已成年未婚之身
   心障礙子女。

三、本會所屬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法律服務業務,並由所聘法律顧問
  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委託訴訟及撰寫書狀等服務。

四、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申請法律服務,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
  ,向所在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辦。但安置於本會安養或醫療機構者,得
  就近向該安置機構提出申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服務:
(一)第二點各款對象間之法律糾紛。
(二)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與政府機關間之訴訟。
(三)顯無勝訴理由之案件。
(四)已自行聘請律師。

六、各機構受理申請法律服務案件時,應先審查申請人身分及案情,不合
  本要點規定者,應說明原因並協助尋求其他法律服務;合於規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免費法律諮詢:通知申請人諮詢時間及地點,由法律顧問親自面談。
(二)委託訴訟及撰寫書狀:除前款規定外,並提供法律顧問之聯絡方式
   ,由申請人自行前往法律顧問服務處洽辦,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法律顧問於接受委任後,應將委託人姓名及案件類別以書面方式
   回復機構列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