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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其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3.24
發布字號: 輔人字第1090016295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
  監四階以
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
  地區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
  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
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簡任第十職等及師(二)級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
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規範辦理。

  前項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
  相
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機關(構)同意或核定。

三、本規範之核定權責,依請假規定權責辦理。

四、申請時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一),及詳閱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並應檢附旅
   遊行程表、大陸親友名單、活動行程表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
   偽不實或隱匿等情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
   請之限制。
(二)本會及各所屬機構之各權責單位對申請人於前款申請內容未盡完整
   者,得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
   請。


五、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權責)單位應依具
  體情形,
基於適當預防及處理之原則,提供下列事項之審查或會辦意
  見:

(一)申請人承辦業務有無涉及機密業務之認定。(服務單位、政風單位)
(二)申請表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覈實填寫隱匿情事。(人
   事單位、
服務單位)
(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疾病
   傳出或
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四)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人事單位)
(五)申請人由軍職轉任公務人員,有無超過其軍職退役後,不得赴大陸
   地區之
管制年限。(由當事人自行管制)
(六)有無相關事證證明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政風
單位、服務單位)
(七)申請人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檢調單位調查中。(政風單位、服
   務單位)

(八)申請人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
   或赴大
陸地區時機有無不適當者。(服務單位、採購主政單位)
(九)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申請事由是否相當、合理。(服務單
   位)

(十)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服
務單位)
(十一)申請人是否係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
   赴大陸地
區。(服務單位、政風單位)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為辦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
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適時檢討有無涉及
  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人員範圍,如有新增或異動情形,並應及時主
  動陳報本會,由本會
人事單位列冊送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人列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者,服務單位應告知當事
  人,
並提醒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
  大陸委員會
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

七、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
  規定
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
  )載明;必要
時,服務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八、申請人赴大陸地區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並儘速聯繫
  服務機
關(構)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服務機關(構)應
  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申請人返臺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返臺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
   同附表二),送服務機關(構)政風單位,並副知人事單位。在大
   陸地區期間,如有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服務、
   政風單位反映,申請人所屬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於返臺
   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
   理。
(二)前款通報事項、報告或說明,得由本會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
   、人事主
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大陸委員會。

十、本會及所屬機構人事單位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
  型、次數、
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三),於每月五日前自
  行上網至內政部移民
署網站「機關(構)、學校赴大陸地區人員統計
  表」(網址:
https://pstm.immigration.gov.tw)登錄上月赴大陸地區人數。

十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如有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
  洩漏國
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服務機關(構)應即處理,並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