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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9.02.21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9000972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表揚之優秀基層員工,每次不超過十七名為原則,以本會六名、
所屬服務機構五名、安養機構五名及職業訓練中心一名為限。並以最
近二年內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為優先。
前項表揚名額,於每年下半年得增列所屬機構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
各二名。
六、本會每半年辦理一次優秀基層員工選拔,由各單位依綜覈名實及寧缺
勿濫之原則,各推薦一至二名,並以委任第五職等以下(含約聘僱)
人員占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原則,於每年五、十一月一日前填具推薦表
(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會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九、獲選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者,得於月會由主任委員頒給新臺幣五千元
禮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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