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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1.03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8010387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年度
  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以提升績效管理及施政品質,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管制及評核範圍:
  本會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授權之業管單位或所屬機構自行管制計畫 
  (以下簡稱管制計畫)。

三、分級管制選項及擬訂作業計畫:
(一)分級管制選項:
  1、各業管單位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報下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
   目,送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合規劃處)初審。
  2、綜合規劃處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送國家發展委員
   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複審。
(二)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主辦單位(機構)應依下列時程擬訂年
  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1、行政院管制計畫: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綜合規劃處初審,十二月十五日前
   送國發會複審。
  2、部會管制計畫:
  (1) 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綜合規
    劃處審查。
  (2) 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綜
    合規劃處審查。
  3、自行管制計畫:
  (1) 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本會督
    導業管單位或由授權之業管單位審查。
  (2) 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作業計畫,送本
    會督導業管單位或由授權之業管單位審查。
  4、由二個以上機構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綜合規劃處視業務性質指定一
   機構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彙擬作業計畫。
(三)作業計畫核定時程:
 1、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2、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四、執行進度檢討:
(一)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於各管考週期次月五日前經權責長官核定後更
  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各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立即檢討,填列落後原
  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三)行政院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初審,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前完
  成,送國發會複審;部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審查,於管考週期次月
  二十日前審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督導業管單位或授權之業管單位審
  查,於管考週期次月二十日前審定。
(四)本會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授權業管單位管考之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
  形由綜合規劃處按季提報;所屬機構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該機構自
  行提報其主管會報。

五、實施查證:
  綜合規劃處對於進度嚴重落後,或填報資料不明確、不確實,或有其他
  重大異常等情形之計畫,得視需要專簽辦理計畫查證或請主辦單位(機
  構)派員說明。

六、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本會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其審核權限依第三點
  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終止管制案件,須由本會核定後,送國發
  會備查。

七、本會所屬機構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作業計畫擬訂、執行進度檢討及評
  核作業由督導業管單位會審。

八、綜合規劃處辦理管制計畫作業計畫、執行進度、自評報告審查,應會請
  相關單位審核。

九、本會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年度列管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一)評核項目:
 1、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項目依「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手冊」辦理。
 2、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項目包括行政作業(百分之十)、預算控制
   情形(百分之三十)、進度控制結果(百分之二十)、目標達成度
   (百分之四十)四項。
(二)評核作業:
 1、行政院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單位(機構)自評、主管機關初核、行政院複核
   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自評報告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送綜合規劃
   處審查,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作業並送行政院複核。
 2、部會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單位(機構)自評、主管機關評核及評核結果公
   告等程序,自評報告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送綜合規劃處審查,
   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結果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
  (1) 授權之業管單位:
    自評報告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
    核結果及公告。
    (2) 主辦機構: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構自評、督導業管單位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
    等程序,自評報告由主辦機構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送本會督
    導業管單位審查,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結果及公
    告。
(三)評核作業視需要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將
  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四)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辦理評核作業,得參照「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
  作業手冊」範圍如下:
 1、行政院管制計畫共同適用之評核指標衡量標準,包括行政作業、進度
   控制情形與結果、經費運用等項目。
 2、名詞說明。

十、依本作業規定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行政院政府計
  畫管理資訊網採網路化作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十一、各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構(單位)相關
 人員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評核結
 果之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一)個案計畫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
  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獎懲基準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二款規定辦理。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
  結果獎懲基準亦參照辦理。各級管制計畫獎懲基準及額度,如附件。
(三)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
  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
  獎。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