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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1.02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8010391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規定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年度施政績效評
  估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會辦理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應依本會年度施政計畫訂定之關鍵策略
  目標達成情形為主體,進行施政成效檢討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
  報告(格式如附件)。


三、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方式:
(一)依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並以關鍵績效指
   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是否達到目標。
(二)
評估結果以燈號顯示,綠燈代表「績效良好」、黃燈代表「績效合
   格」、紅燈代表「績效欠佳」及白燈代表「績效不明」(評估標準
   同附件)。
(三)
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成果,除辦理綜合分析評估,並得邀集學
   者專家參與分析作業。


四、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期程:
(一)一月十五日前,各業管單位應辦理前年度施政績效評估自評作業,
   送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規處)彙整。

(二)二月二十日前,由主任秘書召集內部單位主管,召開審查會議,檢
   討前年度關鍵策略目標達成情形。

(三)三月三十一日前,綜規處應依上開會議決議事項,撰提前年度施政
   績效報告簽奉主任委員核定,並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頁之「資訊
   公開」項下。


五、本會應依施政績效評估結果,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表現績優人員
  獎勵。


六、本會提送次年度施政計畫時,應併附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供行政院
  辦理概算審議參考。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