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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第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12.18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80100068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第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
容:

十、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繳納保證金(多房間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單
  房間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該保證金在借用人遷出宿舍時,經行
  政管理處查證無積欠水、電、瓦斯費及人為損壞公物後無息退還。如
  有損壞宿舍設備、公有家具或有借用契約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應繳納
  之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或負賠償之責,並得逕由保證金中扣抵,不
  足時向借用人追繳。

十二、一般管理規定:

(一)借用人對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行政管
   理處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及設備情形,並對於宿舍家具每年盤
   查一次。

(二)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每年除由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修繕外,借
   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附件
   五)送交行政管理處核辦。修繕先後,依申請順序定之。

(三)借用人如自願付費修繕使用之職務宿舍設施設備,應向行政管理
   處申請辦理。自願付費修繕之設施設備,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
   得要求本會補償。

(四)職務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視實際需要,由行政管理處擬具次
   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職務宿舍修繕
   費預算表。

(五)借用人之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自借用宿舍翌日起,應按月扣繳
   公庫。

(六)行政管理處每年至少二次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
   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七)各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自行組成職務宿舍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其組成及運作方式,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
   理會作業規範(附件六)辦理。

(八)管理會應定期召開借用人會議,決議會務重大事項,並律定保證
      金及宿舍管理維持費用之收取標準,借用人有繳納之義務。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