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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9.18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8006886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容:

二、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各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
    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二)各所屬機構應比照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各業務相關單位主管編成,各機構副首長為召
    集人。

四、會報召開:
()本會報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責研議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有
  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
  化措施。

()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