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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小額採購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9.17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8006682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小額採購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小額採購注意事項
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構小額
  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小額採購係指符合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定新
  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需求(使用)單位應依內控制度規定,確認採購需求、
  特性、經費及其來源,且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惟不得意
  圖規避採購法,以分批方式辦理採購。

    小額採購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
  結果併同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辦理小額採購應考量優先採購對象,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
  工場、原住民廠商或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等,並依各規定填報主管
  機關系統。


五、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
  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惟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
  之差別待遇。


六、各階段採購流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或簽會主(會)計單位,註明拒絕往來廠商
   查詢結果,確認洽購之廠商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情形,經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驗收程序:得依廠商提供之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辦理現場查驗或書
   面驗收,惟驗收人員應確認廠商確實履約及其提供之統一發票或其
   他憑證內容屬實。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不得由採購(經辦
   )單位承辦人擔任。

(三)核銷程序: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連
   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審核付款。


七、小額採購得視需要簽訂契約,載明履約需求及條件。

八、廠商履約時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檢討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


九、小額採購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者,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個人信用
  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專責或經常性辦理採購人員,不得利用個人信
  用卡或會員卡支付各項費用。


十、請購、訂購、履約、驗收及核銷作業,應按採購法規定辦理,並符合
  內部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