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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8.13
發文字號: 輔法字第108005364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容:
三、分發原則:
(一)除經本會核定專長優先甄選者,餘役男依本會核定分配之各服勤
   單位員額,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依下列原則辦理分發作業:
 1、以戶籍地分發為原則;逾額時,依訓練總成績高低比序;訓練總
   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2、未能依前目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分發;
   訓練總成績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役男具下列條件者得優先申請分發: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役男服役期間父或母死亡。
 3、役男入營前父母雙亡,服役期間共營生活之祖父或祖母死亡。
 4、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現
   役,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
   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陳報本會審查
   ,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
   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陳報本會審查,由本
   會視服勤需要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5、役男歸化本國國籍。
 6、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系
   尊親屬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7、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異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8、役男具本國國籍長期僑居國外,不諳本國語言及文字。
 9、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役男(如醫師、社工師等相關證照),得申
   請優先依其志願配合服勤單位出缺情形分發。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1、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2、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3、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占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占
   百分之三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