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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提供新聞媒體稿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提供新聞媒體稿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7.03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8004728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提供新聞媒體稿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提供新聞媒體稿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提供新聞媒體稿件作業要點
法:
 
容:
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所屬機構與新聞媒體
  之聯繫溝通,結合新媒體運用,宣導施政成效,增進民眾對本會之瞭解
  ,澄清不實報導,維護本會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要領
  各機構平日應主動聯繫各新聞媒體,定期或臨機提供稿件(含文字、圖片
  、影音等)予新聞媒體,並將相關訊息於臉書粉絲專頁發布,稿件類型如
  下:(提供稿件重點參考表如附件一)
(一)新聞資料(說明與澄清)。
(二)法令宣達、重要公告。
(三)施政成效、研發成果。
(四)善行義舉、溫馨事蹟。
(五)創新作法。
(六)貴賓訪視。
(七)其他。


三、具體作法
(一)各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稿件提供及臉書粉絲專頁經營,並將承辦人員名
   冊(格式如附件二)函送本會各業管處及行政管理處。

(二)各機構平日主動與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及其他新聞媒體保持聯繫,
   爭取支持,並積極經營臉書粉絲專頁,建立與民眾雙向溝通管道。
(三)各機構提供之稿件、臉書貼文,應簡明扼要、完整表述,並具實質內
   涵,不宜含糊失焦,前後不一,不符事實。
(四)新聞媒體之採訪申請未涉及本會政策者,各機構應配合時效逕行辦理
   ,無須報會同意。
(五)各機構如發生影響機構形象之意外、危安或司法事件,應即備妥新聞
   說明資料,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新聞處理精進
   作業要點辦理。
(六)各機構提供稿件內容務必及時、無誤,並將稿件、報導資料,以電子
      檔(pdf、jpg檔)即時傳送至本會「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本
   會行政業務網→「統計資訊-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俾利執
   行成果審查與統計。
(七)為利文宣工作持續進行,執行成果以每月統計,年度總結(月平均分數)
   評選方式辦理,報送作業期程及方式如下:
  1、各機構於次月五日前,完成每個月稿件、報導資料之報送;報送資料
   若經本會行政管理處審查有重複、不實等情形,將於報送系統逕予退
   件,不予計分。
  2、臉書粉絲專頁由本會各業管處負責督導、審查及彙整執行成果。各機
   構於次月五日前將臉書粉絲專頁執行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三,依臉
   書管理者洞察報告之數據分析資料為準)報送至各業管處。各業管處於
   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全年執行成果彙整表(格式如附件四)送行政管理
   處彙辦。
(八)各機構供稿作業承辦人執行報送作業,應申請本會「新聞文宣工作統
   計報送系統」作業權限,承辦人異動亦應列入業務交接。


四、評選對象
  以所屬機構為評選對象,區分為服務、安養、醫療、農林機構等類型,
  訓練機構納入服務機構類型評選,其中服務、醫療、農林機構,並再區
  分不同類別,分類表如附件五。


五、評選項目及配分:
  區分為稿件、臉書粉絲專頁及其他(Line@資料提供、重大新聞處理)等項
  目,各項合計總分為一百分,每月統計,全年累計採月平均分數評選:(
  評選標準表如附件六)
(一)稿件:五十分。
  1、供稿數(百分之三十):十五分。
  2、見報數(百分之七十):三十五分。
(二)臉書粉絲專頁:四十分
  1、貼文數(百分之五十):二十分。
  2、互動數(百分之三十五):十四分。
  3、觸及數(百分之十五):六分。
(三)其他:十分。
  1、LINE@資料提供:
   各機構主動提供文宣資料(圖卡、懶人包或影音等),經本會各業管處
   審查、簽核後,移由行政管理處於本會LINE@官方帳號推播貼文,每
   則列計二分。
  2、重大新聞處理:
   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辦理之新聞處理結果,填寫「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重大輿情回應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七),移送
   本會相關業管處及行政管理處。各機構處置作為得宜者,每件列計三
   分;若未即時處置或不當者,致衍生影響機構形象者,每件扣減三分。


六、驗證及考評:
(一)為驗證各機構執行情形,本會各業管處、行政管理處得不定時抽訪各
   機構。
(二)績優機構首長嘉獎二次,並於次年月會中頒獎表揚;各績優機構業務
   承辦人由機構依權責議獎,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其他協辦、督導人員
   獎勵應低於主辦人員,以符衡平。
(三)考評總分七十分以下之機構不予議獎,另低於六十分之機構,由各業
   管處協助輔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