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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06.27 |
發文字號: |
輔綜字第108004837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
內容: |
七、管制作法:
(一)各業管處對於陳情案件,應指派專責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並先行
通知陳情人後續處理流程及回復期限。
(二)各業管處應指定專人擔任陳情案件專責聯絡人,每日下午三點前影
送書面陳情內容及每週二下班前填報單位已結、未結案件(含繼續
追蹤)辦理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二),送綜合規劃處彙辦。
(三)各業管處承辦人於陳情案件處理結案後,應將陳情文件、紀錄及相
關資料歸檔,並影送單位專責聯絡人彙整送綜合規劃處,以利銷案
解除管制;轉交所屬機構處理者(逕復或見復),應予追蹤管制,
待辦畢具體回復後,始可於系統點選「結案」,並送綜合規劃處解
除管制。
(四)各業管處受理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陳情特殊案件,得視案情需要派
員訪視說明。
(五)本會總收文收受陳情案件,應於本會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登錄主要
訴求,並於字首加註「陳情案」文字及登錄類別註記為人民陳情案
,俾利檢索。
(六)綜合規劃處每週三下午五時前彙整處理情形統計表(區分已辦結、
未辦結)分陳主任秘書(含核稿參事)以上長官閱,並得於會務(
業務)會報中提報未結案件,由承辦單位於會中說明個案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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