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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八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10.08
發文字號: 輔陸字第1010074164B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八點附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容:

十一、本會安養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及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保健組與榮民醫
  院實施醫療合作所獲健保給付,依行政院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台八十五防
  字第一七四七九號函規定,併入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運用,該組
  工作人員同意比照本要點發給獎勵金,納入榮民醫院績效評估管理會審
  議。

十三、本要點有關榮民醫院之規定,於榮民總醫院所屬各分院準用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