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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1.08.23 |
發文字號: |
輔壹字第1010066565B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 |
內容: |
六、保管程序:
(一)申請人應親自將保管財物交由保管機構指派之專人點收,並當場製作
收據(附表三),交由申請人收執,並應同時建立「保管榮民(眷)
重要財物登記卡」(附表四),以利管制。
(二)各會屬機構接受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後,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
布之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會計科目名稱、編號核定表及其會計制度,逐日記載於會計帳簿中,
負責保管單位則應同時建立「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登錄簿」(附
表五),以利管制查考。其有異動時,亦應作相同之處理。
(三)各會屬機構保管人員應將當月份管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後,於次月
五日前簽陳首長核閱,並分送各業管單位建檔備查。
(四)各類帳籍、表單、紀錄、報表均應妥慎保管,並列入移交,保管年限
請依「本會暨所屬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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