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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5.09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03475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容:
八、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得於公開場合由主任委員頒給獎狀乙幀
  及新臺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日。
  前項人員,本會行政管理處應將其事蹟刊登「榮光周刊」公開表揚,
  及人事處應登錄其「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供人事運用參考
  。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