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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02.25 |
發文字號: |
輔醫字第108001270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
內容: |
二、就醫辦法第三條規定之人員(無職業榮民)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
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費用,由輔導會每半年
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全民健康保險署)轉付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及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
其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項目如下:
(一)赴大陸探親超量用藥、醫師指示用藥、因醫療需要之超項衛材等費
用。
(二)住榮民總醫院二人病房時,其病房費差額。
(三)經輔導會核准之健保不給付項目。
(四)專案醫療補助:具低收入戶身分者,其醫療必須且不在前款補助範圍
之費用,得由輔導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補助,每人每年合計最高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每年合計數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六、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
低收入戶成員)被保險人身分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其病房差
額比照無職業榮民辦理。
十一、榮民及遺眷家戶代表至委託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之醫療機構就
醫,其就醫費用補助比照該受委託經營之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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