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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2.14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8001160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容:
六、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單位得不予處理,於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
        送會綜合規劃處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無具體之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無新事證,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之陳情案件,如係其他機關(單位)移請本會辦理者,應將本
        會辦理情形函復該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