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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02.14 |
發文字號: |
輔綜字第108001160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
內容: |
六、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單位得不予處理,於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
送會綜合規劃處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無具體之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無新事證,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之陳情案件,如係其他機關(單位)移請本會辦理者,應將本
會辦理情形函復該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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