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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2.14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0112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會法規審議會議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高級職員或聘請專家、學
        者兼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