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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8.02.11 |
發文字號: |
輔法字第108001021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
內容: |
二、本會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稱國賠處理小
組);國賠處理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本會高級職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及指派本會高級職員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
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
體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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