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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2.11
發文字號: 輔法字第108001021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容:
二、本會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稱國賠處理小
        組);國賠處理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指派本會高級職員擔任,其餘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及指派本會高級職員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
        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
        體成員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