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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12.26
發文字號: 輔計字第10701054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接受各界捐助款運用作業規定
容:

五、各類用途捐助款,應以受捐助機關(構)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交予捐
  助者收執,其收支處理原則如下:

(一)指定用途:
   1、凡指定用途之捐助款,應由機關(構)之業務單位秉持合理有效
   統合運用之原則,編製具體詳實之運用計畫,陳報該機關(構)
   首長核可後,據以辦理,所需款項逕於該類代收款項下支應。

   2、前目之運用計畫,應包括運用計畫名稱、計畫辦理期程、預計支
   用項目、金額與其計算依據,及捐助資金來源(含該類指定捐助
   款可支用之總額與所含各筆捐款者之名稱、捐助之日期及其他限
   制條件等)。

(二)未指定用途:應將捐助款項報本會解繳國庫,不得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