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20089663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20095127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60059415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醫療體系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
導原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60095295 號函修正第1、4、10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100007080 號函修正第4、8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130057664 號函修正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