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0940001569 號函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
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0940003211 號書函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0950003739 號書函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0960002885 號書函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
字第 0960003465 號書函修正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陸字第 0980000383 號書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輔陸字第 0990002528 號書函修正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80099889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行政院退輔會所屬榮民
(總)醫院值勤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
第1120005607 號函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