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9663 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30052124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60079064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070065765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110070635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110082404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130080882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