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九十)
輔捌字第 3627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捌字
第 0930006168 號函修正全文 30 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肆字第 1020076529 號函修正名稱及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
理作業規定)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行字第 11
10093119 號函修正全文2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