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陸字第 0960006417 號書函修正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
第0990006140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陸字第 1020076556 號令修正名稱及第 1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作業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
第 1130052583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