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
第 0950003145 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
0970000858 號函修正第 5、9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計字第 1020076598 號函修正名稱及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屬醫療機構應收醫療帳款處理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
1060088432 號函修正第 5、9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
1070047961 號函修正第 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