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陸字
第 096000263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陸字第 09600066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
第 1020084935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
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50004011 號令修正名稱、第 5 點及第 3 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
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050059231號令修正第 2 點及第 3 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
字第1060093755號令修正第4、5點及第3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
110007048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
用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