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日(72)輔陸字第 10029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79)輔陸字第 1943 號函修正名
稱及全文9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
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派職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89)輔陸字第 2201 號書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8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
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藥、護各系畢業生派職作業規定)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輔陸字第 0950004883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
畢業生派職作業規定)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輔陸字第 1000003201 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輔秘字第 1020078218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生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
字第1070036440號令修正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