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 095000100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500140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6002273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作業
要點)
5.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0990026932號令修正發布第5、6、8、12、15點
6.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第
1010052984號令修正發布第5、6點
7.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字
第1020074536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
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作業要點)
8.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600759591號令修正發布第6、12點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80041729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及第6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