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6)輔貳字第 2
024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 094002624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貳
字第 096000303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
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 096002048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
貳字第 102007541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點;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000835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
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110021467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
第 1120103442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