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130083160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15807 號函修正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0438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17003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0920002170 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20006201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5000027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
  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眷)遺眷急難
  救助慰問暨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096000582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09600130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09700018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三
   十一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098000727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眷)遺眷急難救助慰
    問及災害慰問作業要點)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099000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99年04月23日輔壹字第0990005060號令修正全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101000441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1010012323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101002253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10100518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其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生效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102000654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1020076475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一日生效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030056271 號令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050029326 號令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100086512 號令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110079301 號令修正第3、4點;並自即日生效
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
  第 11200521472 號令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
  字第 1130083160 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
  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