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09200136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8001057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900003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900029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09900137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
第 1020075892 號令修正名稱及第 1 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核發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30044685 號令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060011448 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10086455 號令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20051174 號令修正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