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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學臨床教學研究暨教育訓練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供榮民(眷)、民眾
        優質醫療服務,統籌分配本會榮民醫療體系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資源,
        以提升本會榮民醫療體系醫學研究量能,特設本會醫學臨床教學研究
        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審查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年度預算分配規劃之醫療臨
        床教學研究計畫。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就醫保健處
        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及各榮總教學研究部指派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
        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五、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曾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並隨本職進退。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