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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資金融通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發揮統籌運用及靈活調度之功能,依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分基金間之資金,得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各分基金內醫院間之資金,得以內部轉撥計價方式辦理。

三、申請融借資金之榮民總(分)醫院(以下簡稱借款醫院)於申請借款
  時,經資金貸出之榮民總(分)醫院(以下簡稱貸出醫院)同意,應擬
  訂借款計畫,載明借款金額、期間、撥款方式及還款期限,並由借款醫
  院填具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借款申請書(如附件),向貸出醫院申請借
  款,始可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資金融通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先行陳報榮民醫療作
  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決議通過。

四、資金融通之計息方式,以撥款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一碼計息為原則。

五、資金融通借款期間以二年以內為原則。借款醫院因特殊情形須展延借款
  期間者,應於借款到期日三個月前提具還款計畫申請展延,經貸出醫院
  同意,辦理展延事宜,展延期間之利率由雙方重新議定,並副知管理
  會。

六、借款醫院應於約定期限內,清償借款及利息。如借款醫院提前清償,應
  於清償日一個月前通知貸出醫院,並副知管理會;如貸出醫院要求提前
  清償,應事先徵得借款醫院同意後辦理,並副知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