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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就
  讀大專校院,並提供就學推薦書,以利爭取更高分數進入學府,培養專業
  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者,得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
  (一)曾獲國軍勳獎章、各軍總部(含)以上所頒發獎狀者。
  (二)參與輔導會及所屬機關(構)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表現良好,或具其
    他優良事蹟,對社會有具體貢獻、敦品向善,如榮民楷模、優良志工
    等足堪表率者。
三、推薦範疇:國內公立或經向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四、本規定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之辦理方式與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列管後備指揮部申請服役年資證明,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乙份,填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推薦書申請表」向其
    戶籍或居所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推薦書。
  (二)各榮服處受理申請案時,應詳為審查所附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核驗
    相符者,應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職章,正本應即
    歸還申請人,影本歸檔備查;凡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開具
    就學推薦書,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就學推薦書,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各榮服處無法即時完成者,得
    於完成後以掛號寄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