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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支給規定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整合,有效運用人力及醫療資源,並使榮民
  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民醫院
  (以下稱榮院)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之支給,能有所依循,特訂定
  本規定。

二、醫師受訓或支援其他醫院期間,其薪資仍由原占職缺醫院支給。

三、分院、榮院住院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其獎勵金比照榮總住院醫師標準,
  由榮總支給。

四、分院、榮院主治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從事診療服務,其獎勵金由榮總支
  給,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訓期間,每週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二天以上,並持續三個月以上
     者:
     1、診療服務報酬依其實際提供醫療服務項目之收入,提撥核實支
       付提成百分比計算。
     2、診療服務報酬基本額度以新臺幣七萬元計,低於新臺幣七萬元
       者,核實支付,高於新臺幣七萬元者,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
       專勤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並以其一點六倍為上限。醫療積
       分超過部分,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核發超額專勤工作獎金。
  (二)受訓期間,全時段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者:
     1、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專勤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
     2、獎勵金之核給,由其診療服務所計得之醫師費納入部、科評比
       計算。

五、榮總主治醫師赴分院、榮院支援者,其獎勵金由榮總支給,支給方式如
  下:
  (一)支援期間,以其在榮總前半年專勤工作獎金平均值,做為  最低支
     領獎勵金額度。
  (二)新任主治醫師未滿六個月者,以專勤工作獎金基本額度一點六倍,
     做為最低支領獎勵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