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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會各榮民總醫
  院所屬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工作人員,提高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發給對象以各分院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
  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各分院臨時、額外人員,得由各分院自行衡
  酌納入。

 

三、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各分院在其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
  ,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
  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
  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八十五;其實際提撥比率,由各分院依
  實際需要另定之:
(一)位於偏遠地區之分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隔離醫院或應變醫院。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應變醫院。
(四)採購國內製造之防疫物資及戰備醫材致事業支出較去年同期明顯增
   加。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從事特殊醫療衛生業務。
    分院營運艱困且有前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經提報隸屬榮民總醫院核
  轉本會專案同意者,其實際提撥比率,得酌予放寬至不超過年度事業
  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百分之九十五。
    第一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
  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外
  ,並應扣除各分院由醫療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用人費用。但下
  列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一)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
(二)偏遠地區醫療機構自中華民國ㄧ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務預算增
   撥基金、醫療藥品母基金增撥基金或公務預算、醫療發展基金、縣
   市政府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所建(購
   )置之資產。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參與「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
   公共化資源計畫」或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建(購)置之長照機構資產。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隔離或應變醫院配合防疫
   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五)其他配合主管機關之重大災害整備需要建(購)置之資產。
    前三項所稱事業收支,得包括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

四、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三以下解繳本會統籌款專戶,並由本會自行統籌
  運用;其實際提撥比率,由本會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統籌款專戶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及營運艱困之分院醫師之獎勵金
   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經本會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統籌款之支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年度終了如有賸餘,撥還各解
  繳分院併年度決算辦理。

五、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三以下作為各分院管理發展費用;其實際提撥比
  率,由本會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前項管理發展費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爭議費用。
(二)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三)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而急需修繕、購置設備等之費用。
(四)違反有關規定而遭取締處罰之罰鍰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支應方式,由各分院成立管理會管理及審核,經提報
  隸屬榮民總醫院核轉本會同意後,依會計程序支應。


六、各分院應成立績效評估管理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
  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發給獎勵
  金,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扣除提撥之統籌款及醫院管理發展費用後
  之餘額,其中百分之八十五為醫師獎勵金,另百分之十五為非醫師人
  員獎勵金(醫事技術及社工人員與行政人員)。績效評核原則如附表
  。

七、獎勵金發給上限,依下列規定:
(一)醫師(含院長、副院長)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
   項合計數之五倍。
(二)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
(三)前二款所稱俸額及專業加給,於約聘僱人員,以其酬金計之;於契
   僱人員,以其薪資計之,薪資基準由用人機構定之。

八、受領獎勵金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專勤服務有關規定。如
  發現有自行開業、兼業或違反有關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並
  追回其自行開業或兼業以後所領全部獎勵金。

 

九、本會榮譽國民之家保健組與分院實施醫療合作所獲健保給付,依行政
  院八十五年六月三日台八十五防字第一七四七九號函規定,併入榮民
  醫療作業基金管理運用,該組工作人員比照本要點發給獎勵金,納入
  分院績效評估管理會審議。

 

十、本會得隨時會同有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本要點辦理情形。
  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