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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營運獎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發所屬農場之經營

,以期增加收益,有助國家經濟建設;並充裕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以下簡稱安置基金)財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納入安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農場(以下簡稱各農場)為適

用範圍。
 

三、各農場因經營管理績效良好,年度決算經審定,賸餘達法定預算並超

過應計投資報酬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營運獎金;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營運獎金:為獎勵員工辛勞,授權各農場首長,於可發營運獎

金額度扣除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額,於年度決算審定後發給之,實際直接

從事人員每人最高以二個月俸(薪)給為限,間接輔助人員每人最高以一

個月俸(薪)給為限。

(二)特別績效獎金:為激勵對農場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於可發營運

獎金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作為特別績效獎金,按該員工工作績效核發之;其

核發金額以農場全體員工二個月俸(薪)給總額為限,並應成立績效評估

會,依績效評核原則、評估指標及發給基準等規定審定;其相關規定,由

各農場訂定,報請本會核定。

  前項第二款特別績效獎金,因設施委外(託)經營衍生收益,致達成

賸餘目標者,不得核發。

  第一項應計投資報酬之計算,係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

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五為下限)乘安置基金平均投資額(期初加期末

餘額除以二)。
 

四、當年度賸餘之計算,應按決算審定結果,並考量下列相關因素所導致

之增減數後計算之:

(一)處理資產之賸餘不得計列。

(二)公務預算或安置基金補助款不得計列。

(三)當年度預算中未編列之下列項目:

1.當年度本會因政策考量,將累積賸餘抽繳安置基金而減少之利息收入。

2.辦理移轉民營先期專案裁減,所支付之人員資遣費及權益補償金。但應

扣除當年度原編資遣費預算數及因專案裁減所節省之用人費用。

3.當年度經本會核定之政策項目。
 

五、本要點獎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依法進用(包括任用)之職員、技工、工友。

(二)應營運需要進用之臨時人員。

月俸(薪)給計算基準如下:

(一)職員、技工、工友: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發。

(二)臨時人員:依據契約所定月支待遇計發。

六、一般營運獎金之減發及不發基準,由本會定之;其基準應包括違反勤

務、請假及其他應減發及不發獎金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