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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薦榮民就學專科進修學校二年制甄選作業規定
民國 89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 
  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
  學」。

二、目的:為養成退除役官兵民間專長,提升人力素質,並響應「終生學
  習、回流教育」政策,鼓勵軍校專修班及士官班畢業榮民進入專科學校
  進修,以培養各類專業人才,促使基層官士退伍後容易就業。

三、甄選對象及資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之
  輔導對象,持有榮民證,並持有軍校軍、士官班(高中、職)畢業證書或
  同等學歷資格證書,畢業總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

四、甄審編組及權責劃分: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一)初評小組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第三處編成(如
  附表一之一)。
(二)複評由輔導會所屬政風處、人事處、會計處及第三處等單位,派員聯合
  編成「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就學委員會」(詳如附表一之二)。

五、甄選方式及標準:
(一)以申請人員服務年資、在職績效、在學成績及特殊成就審核方式甄選,
  由初、複評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決定各學區申請人員績序與合格人選,
  並按績序由申請人自行選填就讀學校與科組。
(二)申請推薦入學績點審查以一00點計數,區分四部分,各佔比例:
1、服務年資:一0點
2、在職績效:二四點。
3、特殊成就:一六點。
(三)申請推薦入學績點審查項目及計點標準詳如附表二。  

六、甄選員額及分發作業:
(一)甄選員額:依各區學校所提供之總就學員額為基準,並於當年甄選簡章
  公布之。
(二)分發:由輔導會派員分赴北、中、南、東四學區,並邀請各學區合作之
  學校代表出席,辦理現場分發作業。
(三)通知:由輔導會按各學區合格人員,分別寄發通知單並通知選填志願時
  間及地點。

七、作業要領:
(一)公告及報名事務
1、甄選公告:由輔導會於每年三月初前協調相關學校提供就學員額,撰擬
  新聞稿,於榮光周刊等新聞媒體宣導。
2、簡章及申請表印發:由輔導會負責製作推薦就學簡章及申請表備索。
3、申請:每年四月上、中旬接受報名申請,區分北、中、南、東四個學區
  (每人限選報一個學區),採親自或通信方式報名,申請人員應檢附榮民
  證(影本)、軍校(高中、職)在學成績證明、兵籍表(影本、須加蓋有關機
  關關防)、退除役前三年考評表(影本)、各項特殊成就證明、獎勵及證照
  證件(影本)等資料,並填妥申請表,以便審理。
(二)評選作業:預定每年五月中旬前完成評審。
1、初評:由初評小組依申請人選填之學區,審查申請人員資格與附件,評
  審特殊成就、核計服務年資、在職績效與在學成績點數,分區評計績
  點,按績序列造名冊,送複評會議審查。
2、複評:複評小組依初評小組評計績點,分區逐一審查,並議決合格人
  選,送交輔導會第三處彙整,寄發通知單。
(三)甄選與分發:概定每年六月上、中旬分赴各區辦理就學榮民選填志願暨
  分發。
1、由第三處負責辦理分區選填志願活動,依複評小組審議合格人選績序,
  逐一唱名,由申請人員到場親自選填就讀學校及科組,每人限選填一所
  校科。未到場者以棄權論,並依績序遞補選填。
2、輔導會依申請人選填志願,彙整就學人員資料,函知相關學校,並請各
  校寄發註冊通知單予當事人,依各校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八、經費預算:本案所需經費由年度編列就學預算項下支付之。

九、其他:
(一)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或有不合時宜情事時,得由本會召集相關人員研商
  修訂之。
(二)其它與甄選相關事宜,於每年甄選簡章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