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妥善照顧榮民、榮
眷及遺眷之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特殊事故慰問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退
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士
(民)、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
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
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
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
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
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
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3、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
臺幣一千元。
5、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效
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
三萬元。
(二)核發權責:
1、本會:
(1)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三)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6、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上列證件時,得以訪查表做為證明文件。
四、慰問部分:
(一)三節慰問:
1、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預
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
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持有
證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
臺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榮
服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
秋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
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萬
元。
4、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
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新臺
幣六千元,端、秋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限未再婚)無子女奉養者,其社會保險月投保薪資或
實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2)第二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3)第三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而持有證
明,並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4)第四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二)喪葬慰問:
1、服役十年以上未就養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
系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用者,得自榮民亡
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檢附文件:
(1)除戶戶籍謄本。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三)榮胞遺眷慰問:政府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
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本會列冊有案
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殊事故慰問: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
者,由本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
限。榮服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五、一般規定:
(一)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應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須適時適切,且要多
方設法,妥為照顧。
(二)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除申請者檢附之相關證明
文件足以佐證急難事實外,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者,瞭解實情後,
檢具訪查表,並依本要點辦理救助或慰問。
(三)榮服處應依年度分配經費內核發急難救助金,並不得超支,其核發之
救助金,得先以單位暫付款墊支。
(四)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應於「單一窗口便
民系統」急難救助申請欄中填寫申請單,一份由榮服處簽稿存根,一
份充作收據,由具領人簽章後,用單據貼存單,加封底面,另填寫急
難救助名冊,每月備文陳會結報。並應將急難救助及慰問日期、對
象、種類、金額、事由,鍵入「單一窗口便民系統」電腦檔案備查,
嚴予審核。
(五)榮服處受理救助申請時,應適時適切,並確實查驗申請證明文件,當
證件完備,應立即發給救助金,服務人員並應注意服務態度,給予榮
民良好印象。
(六)凡經反映或媒體報導,有榮民、榮眷及遺眷遭遇急難或災害時,榮服
處應立即主動派員查明實況,依本要點規定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
報會。
(七)本會及附屬機構職員工,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確實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另榮服處辦理各項急難救助及慰問事宜,應確依規定辦理,
如審核或督考發覺有不合規定者,除追回已發救助或慰問金外,議處
相關人員。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停止權益之榮民,不得申
請急難救助及慰問。但停權期間之榮眷或停權期間亡故榮民之遺眷,
得申請急難救助。
(九)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由榮服處參照發放
每月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方式鍵入,避免重複發放,受慰問人名冊
一律以戶籍地為準,並以撥存至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
(十)榮服處應於三節慰問核發前召開審查會議,依受慰問人最近三個月內
訪視紀錄,確認受慰問人資格及發放次序,其相關審查資料並應建冊
列管。
(十一)急難救助或慰問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領。但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一
目至第三目及第四點第四款所定情形者,其困境於三個月內未能改
善,得再為申請。
(十二)同一事由已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
慰問之榮民、榮眷及遺眷,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
(十三)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及慰
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慰問者,不予
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