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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雙年度期間預算會計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以下稱各單位)辦理九十七年度單位決算有所
    依循,並使相關收支於九十八年度開始運作期間配合施政需要順利推
    展,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各單位收到屬國庫收入之九十七年度歲入款,除屬九十四年度亡故榮
    民應繳庫遺款部分得延至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前報繳外,均應於九十八
    年一月五日前匯款至本會,並向本會會計處完成通報程序(通報單如
    附表一)。


三、各單位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九十七年度經費預算之執行:
(一)預算無須支用部分,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函報本會,由本
      會會計處於歲計會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BACS 系統)中辦理分配
      款收回作業。
(二)預算仍須支用部分,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案核定
      ,如有須發包辦理者,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約程
      序,並取得合法原始憑證,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前向本會會計處辦
      理結報。
(三)各單位人事部門應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前向本會會計處辦理結報九
      十七年度一月至十一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及全年度員工不休假加班
      費,並應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前辦理九十七年度十二月份員工強制
      休假補助費。


四、各單位應主動檢討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款項
    ,除依相關規定可轉入下年度者外,應於年度結束前清結。如有仍須
    繼續保管且保管超過一年以上者,應於十二月份會計月報說明未能清
    結之原因。


五、各單位執行九十七年度經費,應加速確實辦理驗收及付款作業,如有
    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之尚未清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於九十八年
    一月十五日前填具附表二至附表七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會。


六、各單位雙年度額定零用金以轉帳方式辦理,無須先繳回本會後再行撥
    付,九十七年度核定之零用金額度,應於 BACS 系統登打「暫付收回
    」支付案結報,並請附上九十八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
    八)。


七、本會所屬各公務機關應在九十七年度終了,整理結帳辦理完竣後,於
    BACS  系統中點選「會計作業」─「傳票製作」─「自動轉製傳票─
    年終開結帳」,確實辦理年度結帳、開帳作業。


八、九十七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保留案,未奉行政院核定前,如有須
    依契約或規定支付部分,負責執行之各單位應依原陳報歲出保留分配
    表之各月份分配數額(以一月至三月為一期),事先填具「歲出保留
    款暫列數額表」(格式如附表九),陳報本會,由本會會計處函送財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理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轉正。如
    有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之情形,其有關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
    申請支用之各單位負責收回。


九、本會各業管處(室)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前依據九十八年度法定
    預算,覈實考量執行進度,分別訂定各月份分配數,於徵詢本會會計
    處意見,並陳奉核定後據以辦理。如法定預算未如期通過,本會各業
    管處(室)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
    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就符合該等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於九十七年
    十二月十日前個別陳奉核定第一期(一月至三月)之暫列分配數送交
    本會會計處彙辦。惟法定預算通過後之該等項目各月份分配數,應不
    得少於其原報各月份暫列分配數。


十、本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期間,各單位對各項各項收支有關文件應以應以
    特急件或最速件處理,並確實如期傳遞,其所定之截止截止日期如為
    假日,應提前辦理。


十一、未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納入本會年終績效管考「預算執
      行率」項下考核。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