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以下稱各單位)辦理九十七年度單位決算有所
依循,並使相關收支於九十八年度開始運作期間配合施政需要順利推
展,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各單位收到屬國庫收入之九十七年度歲入款,除屬九十四年度亡故榮
民應繳庫遺款部分得延至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前報繳外,均應於九十八
年一月五日前匯款至本會,並向本會會計處完成通報程序(通報單如
附表一)。
三、各單位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九十七年度經費預算之執行:
(一)預算無須支用部分,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函報本會,由本
會會計處於歲計會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BACS 系統)中辦理分配
款收回作業。
(二)預算仍須支用部分,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案核定
,如有須發包辦理者,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約程
序,並取得合法原始憑證,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前向本會會計處辦
理結報。
(三)各單位人事部門應於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前向本會會計處辦理結報九
十七年度一月至十一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及全年度員工不休假加班
費,並應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前辦理九十七年度十二月份員工強制
休假補助費。
四、各單位應主動檢討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款項
,除依相關規定可轉入下年度者外,應於年度結束前清結。如有仍須
繼續保管且保管超過一年以上者,應於十二月份會計月報說明未能清
結之原因。
五、各單位執行九十七年度經費,應加速確實辦理驗收及付款作業,如有
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之尚未清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於九十八年
一月十五日前填具附表二至附表七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會。
六、各單位雙年度額定零用金以轉帳方式辦理,無須先繳回本會後再行撥
付,九十七年度核定之零用金額度,應於 BACS 系統登打「暫付收回
」支付案結報,並請附上九十八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
八)。
七、本會所屬各公務機關應在九十七年度終了,整理結帳辦理完竣後,於
BACS 系統中點選「會計作業」─「傳票製作」─「自動轉製傳票─
年終開結帳」,確實辦理年度結帳、開帳作業。
八、九十七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保留案,未奉行政院核定前,如有須
依契約或規定支付部分,負責執行之各單位應依原陳報歲出保留分配
表之各月份分配數額(以一月至三月為一期),事先填具「歲出保留
款暫列數額表」(格式如附表九),陳報本會,由本會會計處函送財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理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轉正。如
有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之情形,其有關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
申請支用之各單位負責收回。
九、本會各業管處(室)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前依據九十八年度法定
預算,覈實考量執行進度,分別訂定各月份分配數,於徵詢本會會計
處意見,並陳奉核定後據以辦理。如法定預算未如期通過,本會各業
管處(室)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
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就符合該等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於九十七年
十二月十日前個別陳奉核定第一期(一月至三月)之暫列分配數送交
本會會計處彙辦。惟法定預算通過後之該等項目各月份分配數,應不
得少於其原報各月份暫列分配數。
十、本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期間,各單位對各項各項收支有關文件應以應以
特急件或最速件處理,並確實如期傳遞,其所定之截止截止日期如為
假日,應提前辦理。
十一、未依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納入本會年終績效管考「預算執
行率」項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