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本會職務宿舍管理運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定
者,適用「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二、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台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十一、十三、
十五號一至六樓。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一號
。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以外地區之會本部各
處(室、會)科長(含)以上及女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
聘人員)。
2.本人及配偶未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購有房舍或獲
配住宅者。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以外地區之會本部各
處(室、會)職員工。
2.本人及配偶未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購有房舍或獲
配住宅者。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多房間職務宿舍:簡任十二職等(含)以上人員,以一人分
配一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單房間職務宿舍:科長(含)以上及女性職員工(含技工、
工友、約聘人 員),以一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三)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男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聘人員
),以一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人應填具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人事派令、申請人及配偶由財政部國稅局核發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送第九處簽陳權責主管核定。
七、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由第九處填發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二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職務宿舍
借用契約(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
事前簽報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居住公有房舍,應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
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
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配借住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
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本人或配偶於
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獲有房舍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依本會「職員
獎懲作業規定」辦理議處。
十、職務宿舍借用人辦理遷出手續時,得提供相當費用,請第九處協助辦
理未結清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十一、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除統一提供之公有大型
家具、電器設備供借用者外,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按供應
之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職務宿舍公有財物借用申請單(附
件四),送第九處登記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十二、職務宿舍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附件五)
送第九處核辦。其修繕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