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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本會職務宿舍管理運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定
    者,適用「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二、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台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十一、十三、
      十五號一至六樓。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一號
      。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以外地區之會本部各
        處(室、會)科長(含)以上及女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
        聘人員)。
      2.本人及配偶未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購有房舍或獲
        配住宅者。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以外地區之會本部各
        處(室、會)職員工。
      2.本人及配偶未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購有房舍或獲
        配住宅者。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多房間職務宿舍:簡任十二職等(含)以上人員,以一人分
      配一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單房間職務宿舍:科長(含)以上及女性職員工(含技工、
      工友、約聘人 員),以一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三)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男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聘人員
      ),以一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人應填具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人事派令、申請人及配偶由財政部國稅局核發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送第九處簽陳權責主管核定。


七、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由第九處填發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二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職務宿舍
    借用契約(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
    事前簽報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居住公有房舍,應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
    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
    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配借住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
    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本人或配偶於
    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及基隆市獲有房舍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依本會「職員
    獎懲作業規定」辦理議處。


十、職務宿舍借用人辦理遷出手續時,得提供相當費用,請第九處協助辦
    理未結清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十一、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除統一提供之公有大型
      家具、電器設備供借用者外,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按供應
      之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職務宿舍公有財物借用申請單(附
      件四),送第九處登記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十二、職務宿舍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附件五)
      送第九處核辦。其修繕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