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推動榮民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工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榮工公司獨立董事非屬公股股權代表。
三、榮工公司獨立董事由退輔會遴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席次:於董事席次中置一席獨立董事;其任期中有缺額席次者,應
辦理補選。
(二)任期:依公司法及榮工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三)資格條件: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四)限制條件:
1.年齡原則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如確有須借重具專業背景之專家或
業界代表,經專案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2.公務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3.除法令所明定之當然兼職外,獨立董事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公
、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
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且不得同時
兼任兩家國營事業之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月支報酬由榮工公司另定之;獨立董事除支領月支報酬外,
不得再支領盈餘分配、年終獎金或其他報酬。
五、獨立董事執行職務時,除應遵守法令外,並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保障股東權益。
(二)股東公平待遇。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資訊透明度。
六、獨立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並就下列事項詳予審核: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重大之資產交易。
(四)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五)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
董事會就前項規定事項為決議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
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七、榮工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
務。
八、獨立董事於任期中,如因資格條件未符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
分為非獨立董事。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
獨立董事。
九、對獨立董事辦理考核方式如下:
(一)考核內容︰
1.查詢事項:
(1)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有無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有無違反證券主管機關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2.考核事項:
(1)公司之營運計畫及年度財務報告,是否詳予審核。
(2)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時,是否提出適當意見。
(3)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處理程序時,有無具體意見。
(4)處理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時,是否提出中肯
意見。
(5)審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
提供保證等事項時,是否研審確實,並提出具體意見。
(6)審核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
,是否研審確實。
(7)對各項會議是否按時主持或出席,及其出席率。
(二)考核程序:每年度榮工公司應請獨立董事自評,並經初評後,提報
退輔會核定。
(三)考核結果:
1.獨立董事之考核結果將為繼續推薦之參考;有怠忽職責或決策錯
誤或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致事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依相
關法令規定解除其職務。
2.獨立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解除其職務:
(1)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3)資格條件未符合證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4)對事業無貢獻。
(5)其言行危害事業利益。
(6)因故不能執行職務。